婁底星天人才市場為婁底企業(yè)提供企業(yè)用工勞務糾紛案例分析,供企業(yè)HR參考。
案情
付某在某物流公司擔任司機,負責往省外地區(qū)運送貨物。2013年4月18日,在為單位出車時,付某因疲勞駕駛在高速路上與一輛面包車相撞,導致一死兩傷。付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因其在事故中受重傷,暫予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。公司拒絕為付某申報工傷,理由是付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刑事責任,且已被法院判罪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付某的親人只好向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
分析
爭議的焦點在于,因過失犯罪被處以刑罰的勞動者,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?
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認為,司機付某是在執(zhí)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,鑒于司機行業(yè)的特殊性,付某應屬于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”。雖然付某已被法院判處交通肇事罪,但其并非故意犯罪,而屬于過失犯罪,不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的應排除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中。所以,依法應認定付某為工傷。
法律依據(jù)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第十四條第(一)項:
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第十六條:
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
(一)故意犯罪的;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
綜上,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經(jīng)過調解,公司接受了認定付某為工傷的決定。